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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prudence GE hong以
法理学葛洪义;第一章 绪论;(一)法学的概念 ;(二)法学体系 ;4.划分法学分科的原则:
5.依据上述原则将法学划分为:
(1)理论法学。
(2)法律史学。
;(3)国内应用法学。它主要有两类:
①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
②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5)国际法学。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三)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五)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 ;(六)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①它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
②它揭示了法的阶级性。
③它揭示了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八)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①法理学可以培养一个法律人(jurist/lawyer)所特有的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使法律人通过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方法形成对社会问题的法律(职业)判断和评价,在此点上他(她)的立场区别于一个政治(学)家、经济(学)家或道德(学)家的立场。
; ②法理学可以培养人们对法的存在之源的不断探求精神,提升人们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法律智慧,使人们不仅知法之其然,而且知法之所以然。
③法理学可以训练人们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使人们能够将一般的原理或法律命题运用于某一具体的法律事件的分析,又能够对具体的法律事件作类型的概括,从中抽象出不同位阶的法律概念和命题。
;2.法律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的方法。
(2)历史的方法,即“历史考查的方法”。
(3)分析的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社会学方法,又称“社会调查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一)法的词义;3.狭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4.法律的称谓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混淆,我国多数学者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而把狭义的法律仍称为法律。;
5.区分“应然法”与“实然法”、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法是指“应然法”,即事物的客观规律和人类普遍的理性要求;而法律是指“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具体的法律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这种观点明显受到了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二)法的现象和本质的含义;(三)法的层级本质;(四)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 ;(五)法的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3.特别注重三个问题:
(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
(2)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的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 ;(3)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比较广泛,概而言之,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等诸方面,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尤其是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才是法的最深层的本质所在。 ;2.特别注意三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
(2)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章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3.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1)法的价值之所以具有客观性:
①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
②是因为法律现象是客观的。;(2)法的价值又是主观的。
①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它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②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③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4.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1)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
(2)法的价值在具有属人性的同时,当然也具有社会性。
(3)法的价值的属人性是基本的,社会性是必要的。
;5.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1)在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都是在应然意义上存在的。法的价值的应然性:
①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它能明确地指明人们在法律上的奋斗目标、努力方向,为实现法的崇高理想而不懈进取,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终极目标的保障。;②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引导人们及其行为沿着法律所昭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确保法的价值目标能够被充分实现,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具体过程的保障。
③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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