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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第三条本会宗旨中增加“反映其诉求”,相应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专业人员及机构的服务水平,反映其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因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变更,将第四条修改为:“本会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同时全文做相应修改。 三、因本会住所变更,将第五条修改为:“本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邮政编码:100048。” 四、明确境外人员、单位等入会办法及入会条件,将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境外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依法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按照本会会员入会的实际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为对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予以简化和明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七、明确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同时对其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二款:“每届常务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八、完善会长、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职权,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名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将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拆分为两款,修改之后的第六款为:“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第七款为:“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之后每款序号顺延。对应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九、其他文字及技术性修改 (一)将全文中的“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统一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或经纪”;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统一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将“缴纳”统一修改为“交纳”。 (二)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表述,将第四十六条“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修改为“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章程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文简称为中房学;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名称缩写为CIR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专业人员及机构的服务水平,反映其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邮政编码:1000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二)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则; (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四)办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 (五)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六)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 (七)提供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刊物、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九)代表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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