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广告法第二章讲义
八、广告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十一、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广告应当有可识别性 案例:2000年3月,一些媒体连续刊登了“掌上通”内容相同的广告,广告使用了大号字体“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其中“商务”二字的字体与恒基伟业公司“商务通”无明显区别,广告中还说“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恒基伟业迅速作出反应,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局投诉,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建达蓝德公司的“掌上通”广告指向单一,且具有诋毁性质,损害了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恒基伟业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001年3月8日作出全部支持恒基伟业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建达蓝德公司公开向恒基伟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恒基伟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原告是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的耐磨、贴面企口地板、层压板制品及与之相配套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的合资经营公司,“汇丽”牌强化复合地板(以下简称“汇丽地板”)是原告经营的主要商品。被告系生产、销售复合地板、木制品、新型轻质建筑装饰材料,在上海、北京、广州设立分之旧够的合资经营公司,森林王三层木地板(以下简称“森林王地板”)是被告经营的主要商品。原、被告均成立于1995年。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被告以电视、报刊、杂志、图文广告为传播媒介,采用将“森林王地板”与强化地板相比较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称强化木地板是“工业垃圾”、“遇水就变成面包”、“含有超量游离甲醛”、“能够给人带来不育症、肿瘤、癌症等疾病,而且对人的神经系统也有慢性毒害作用”……该公司还将其表述绘制成“肥博士外传”系列漫画和“森林小王子”狮子卡通画,配以文字广为传播,号召消费者“要像全民戒烟一样,不买、不用强化地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定性为“商业诋毁”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销毁虚假广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和商业信誉、产品声誉损失50万元。 第二章 第二章 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基本要求 一、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既不允许原封不动的照搬使用,也不准变形、剪接、剪辑后使用。 特殊情况:(1)时事政治类公益性广告中可以善意和适当地使用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但广告中不得标列企业名称。(2)社会组织的标志、会旗或会徽中含有我国国旗、国徽图案的,如果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认可,可以广告中使用。(3)建筑物或其他场所本身悬挂有国徽和国旗的,其画面可以作为背景在广告中出现,但不得突出、清晰使用。 第二章 该广告牌下端写着‘毛泽东出生在湖南省,吃了湘菜成伟人,请君品尝毛家菜’。右上角写着该酒楼的订餐电话。 第二章 二、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还包括各级党委、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上述国家机关的在编人员以及从事国家日常管理活动的临时人员,还包括已故或已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指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含国务委员)以及中央军委副主席以上职务领导人。 第二章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 书记处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国政协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国务院各部部长 部党组书记 省委书记 省长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协主席 最高法院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纪委副书记 第二章 1、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在非商业性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2、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3、被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含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如书籍名称),不受此限; 4、特别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者商业服务作广告。 第二章 2006年《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的行为是检查的重点。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