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正式版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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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正式版2.

旧城改造合作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海口市和平南路建山里旧城改造项目(项目准确名称以政府审批的文件为准)的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 (一)合作项目名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南路建山里旧城改造项目(项目准确名称以政府审批的文件为准)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利用和平南路建山里旧城改造项目,乙方通过购买甲方部分股权注资与甲方共同开发或甲乙双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 (三)合作项目现状与概况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的和平南路建山里旧城改造项目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建山里,项目用地面积约为29447平方米(具体以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本项目采用甲方出项目乙方出资金或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 1、甲方出项目,乙方出资金共同开发是指: (1)甲方以海南河源投资公司(下称:河源公司)或以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的名义向政府申请开发和平南路建山里旧城改造项目,在政府正式批准后甲方将河源公司8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捌佰万元有偿转让给乙方。甲方保留河源公司15%的股权。 (2)甲方负责该项目建设的政府批示和有关批件。 (3)股权变更和增资完成后,本项目的拆迁及开发的建设资金按政府要求完全由乙方负责。 2、甲乙双方另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是指: (1)、在政府的允许下,由甲乙双方另行成立项目公司上报政府替代河源公司获得海口市和平南路建山里(44亩土地范围内)旧城改造项目。 (2)、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其中甲方以项目折抵出资壹佰伍拾万元,乙方出资捌佰伍拾万元。甲方持有项目公司15%的股权,乙方持有项目公司85%的股权。 (3)、甲方对本项目前期的投入作价人民币捌佰万元,由乙方另行给甲方,该捌佰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时乙方先行打入项目公司,由甲乙双方进行共管。在项目获得政府批文或与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从项目公司划拨给甲方。甲方同意争取以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义替代河源公司向政府申请获得海口市和平南路建山里旧城改造项目 (4)、项目公司成立后,本项目开发所需要的资金完全由乙方负责。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合作完成为止。 第三条 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1、本项目建设期间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计算回笼资金,乙方投入的项目成本由乙方先从回笼资金中优先回收(但项目成本不包括乙方所投资金的利息等财务成本),乙方成本回收后其余回笼资金按甲、乙双方持股比例同时进行分配,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各自承担。 项目成本包括以下各项支出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本条款未明确的支出,甲乙双方可以书面补充确认,但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其他项目成本支出: 1.1规划、设计和报建费用; 1.2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回购,拆迁补偿,房屋拆除等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以与拆迁户的合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发票为准); 1.3按规划报建图纸和政府要求所应投入的本项目建设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4甲乙双方基于本项目进行的招商推广费用; 1.5项目拿到政府批文后产生的管理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等; 1.6项目成本不包括乙方所投资金的利息等财务成本; 1.7其他应该项目产生的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 2、本项目建成后,甲、乙双方所获得利润可以货币支付,也可以按住宅,或经营性房屋均等成本价格结算,按甲、乙双方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割非还建楼房,具体分割方案另签订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所分得的房产,统一由双方确定的团队进行销售,销售费用由乙方支付,销售房产所产生的税款由双方按各自比例进行承担。 甲乙双方对各自所分得的房产,均有权要求自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归各自所有,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合作方式的约定,在河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达成后,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成立项目公司的有关手续。同时向乙方移交所有相关资料。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在三个月内以河源公司名义或甲乙双方新成立的项目公司的名义向政府申请开发本项目并取得批文,因政府原因迟延取得批文的除外。 3、在批文下达后会同乙方与拆迁公司一起开展项目拆迁调查工作。 4、在批文下达后会同乙方一起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5、会同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协助其在美兰区旧改办、美兰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等政府部门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6、会同乙方共同办理本项目整体改造依法应享有的容积率及其他税费减免的优惠。 7、本协议签订前,河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在协议签订后,河源公司或甲乙双方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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