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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院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1〕1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是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及编外聘用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用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部门预算中原归属于财政统拨款的部分,原则上不再办理200元以上的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第六条 学院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须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业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公务卡资金还款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学院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邮寄给教职工。
(四)财务处汇集开卡人员名单传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十条 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月透支额度为1-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按银行规程办理。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的支付结算业务,索取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本人(或委托部门报帐员)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应及时挂失或补办,补办手续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之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人事处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财务处应当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时,必须经财务部门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销卡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在公务卡消费前,应当按照学院相关财务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财政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括下列项目: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手续费,指单位支付方面的手续费支出;
(五)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七)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九)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十一)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二)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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