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光线传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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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光线传媒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一节 总经理 32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 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 知 41 第二节 公 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001302829)。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40万股,并于2011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Enlight Medi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7号楼11105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635.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现代管理为手段,充分发挥公司品牌、机制、综合配套服务等资源优势,开展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制作、发行以及电视节目联供网业务, 促进股份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巩固中国传媒娱乐产业领军企业的地位,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文化娱乐产品,为文化创意产业作出贡献,并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丰厚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除中介除外);承办展览展示;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杜英莲、李晓萍等45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各发起人确认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审计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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