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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新展开-南京大学学报

JOURNAL OF NANJINGUNIVERSITY (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3,2016 ·当代民商法学研究 · 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新展开 岳  卫 (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210093)     摘  要: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财产保险中的“利得禁止原则”,然而近年来该原 则的强行法规性受到质疑,并影响到相关具体规定的解释。 认为请求权代位不应为强行法规的观点 主张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对相关权利不进行代位,没有约定的,保险人当然代位之解释 亦不成立。 其法理基础在于“利得禁止原则”为道德风险防范之政策性原则而非基于可普遍化的一 般原理,定额给付型损失补偿保险的出现则可视为该理论发展的结果。 此外,对于该制度的法律效 果之一的“对应原则”的理解,也从以往单一的可移转权利内容之确定,发展为第三人给付内容分配 时必须考量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发生竞合时优先被保险人的前提内容更为明确。 关键词:保险请求权代位;利得禁止原则;对应原则 所谓保险请求权代位(以下简称“请求权代位”),乃指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 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且因同一事由同时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的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权利的制度。 该制度为世界各国及地区保险法所采纳,如我国 《保险法》第60条,德国《保险契约法》第86条,日本《保险法》第25条,英国《海上保险法》第79 条等。 传统理论认为,请求权代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得适用。 只是通说认为,人身 保险中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代表的内容其性质属于财产保险,故当可适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 “利得禁止原则”研究的深入,对请求权代位形成了新的认识,有力说从“利得禁止原则”及其具 体化表现的请求权代位制度之目的出发,否定了请求权代位于人身保险的必然不适用以及财产 ① 保险必然适用之传统认识。 此外,在请求权代位的法律效果上,除了两权利竞合时保险人能够 取得的权利内容这一量的范围依然存在争议外,其质的范围,即“对应原则”的适用亦有了新的见 解。 就结论而言,该原则不应仅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人代位对象的依据,在优先被保险人之 “优先分配权”内容的界定上,亦应依照该原则明确可优先之权利仅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权利。 总之,随着保险产品的多样化,条款中对请求权代位的规定也改变了过去一成不变的模式,保险 消费者的需求与传统理论的矛盾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予以消解。 本文拟就请求权代位的法理基 础、适用范围、代位的对象及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请求权代位的法理基础与适用范围 (一)“利得禁止原则”及其强行规定的意义 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本质为损失补偿,在被保险人基于同一事由既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金 ① 参见山下友信:《保险法》,东京:有斐阁 ,2005年,第548页。 62 请求权,又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情形下,若允许两种权利重叠行使,必然导致其获 ◇ 得超额补偿,有违损失补偿所要求的“利得禁止原则”,因而必须阻止该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① 岳   当然,就法律制度设计而言,请求权代位并非排除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唯一手段。 例如,规 卫   定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后依然无法受偿的损 保 失部分给付保险金。 但如此一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将难以得到实现,有违保险制度的根本目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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