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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法律案例解析

2001年12月10日,被告G城建规划局颁发给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含原告在内的商铺进行拆迁; 拆迁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未达成协议。 2002年5月2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华联公司对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 2002年8月30日,城建规划局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对申请人和原告等17人在内的被申请人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原告不服该行政裁决,提出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为: 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问题,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行政裁决; 被告辩称: 出具《评估报告》的机构合法,评估报告合法,裁决程序合法。 第三人陈述: 原告诉讼缺少依据,行政裁决适当。 审理情况 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的裁决,经过公证,并有《资产评估》等为据,根据环联 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被告采用评估报告作 为裁决依据并无不当。裁决结果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补偿供选择,且 货币补偿金额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的,符合《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A等17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存在不合法现象。不合法之处:P47 城镇规划局答辩称:上诉人认为《评估报告》作出的价格评估显示公平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请求驳回,维持原判。 第三人答辩理由同上; 二审情况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评估报告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应当对作出该评估的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程序等进行审查。 审查发现:1)评估人员不具有资格,评估报告无效;2)评估机构未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违反职业道德;3)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中,缺乏相应的证据。 裁决结果: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插销裁决,重新进行行政裁决; 判决结果:P47,3条。 二审认定 案件焦点《评估报告》,涉及的问题: 1)城建规划局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如何审查? 2)人民法院对城建规划局采纳的《评估报告》如何审查? 3)本案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4)城建规划局采纳有问题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评析 案例12 刑事诉讼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当事人关系 A建筑公司 B发电厂 项目经理杨西 孙东 2008年9月,A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排水管线问题需要与孙东协商; 协商未果后,A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杨西决定改变线路继续施工; 由此导致孙东赔偿要求落空,随之发生冲突; 冲突中,孙东砸坏挖掘机,杨西指使工作人员将孙家汽车砸坏; 经评估,施工单位财产损失3800元,孙家损失100690元。 公安机关根据评估结论对杨西安设计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The end ! 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答辩 三晋大厦辩称 A建筑公司虚构诉讼标的,谎报工程量,存在质量缺陷,尚未竣工 验收要求支付工程款不合情理;并且A建筑公司对停工窝工有责任。 因此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并准备就缺陷问题提出反诉。 工程配合费及利息应由分包人承担; 三晋国际饭店辩称 与A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列出被告。 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答辩 2002年2月8日,三晋大厦提出反诉: 由于A建筑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并给后期工程施工受到阻碍,同时经济上蒙受损失近千万元 等,要求A建筑公司承担:法定质量返修义务,赔偿经济损 失210万元,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答辩 A建筑公司辩称: 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并有一定证据,如从开工到诉至法院期 间,对方从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只是作为一个拖延的借口,同 时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主体工程以及问题比较多的工程都被对方 使用以及装修,根据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使用的,发现问题自 己承担责任。再者,质量问题已过时效。 因此请求驳回三晋大厦的反诉。 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理与认定 针对双方的陈述与辩诉,结合案件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审理 认为: 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有效; 已支付工程款33 525 800元,尚欠8 263 441元; 强风公司的工程款,不在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内; 根据《费用定额》规定,三晋大厦支付A建筑公司配合费122 925元; 停工、窝工费,经过求实查证,三晋大厦承担70%的责任,折算人民 币4 628 172.5元; 三晋公司关于质量缺陷的反诉不成立; 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的内容: P32:6点 案件费用的分摊 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上诉 三晋国际饭店:不欠建筑公司工程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事实与理由: 1)三晋国际饭店不承担三晋大厦的连带责任; 2)停工、窝工行为,属于A建筑公司违约在先,同时还给三晋国际饭店带来一千多万损失;A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效(存在两个问题);A建筑公司拖延工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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