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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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漠河县禁养区划定方案 组 长:鞠胜涛 西林吉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翟志刚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孙玉霞 县畜牧局总站站长 成 员:于建国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谭承辉 县文体局局长 唐秀波 县农业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延春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伟 县规划局局长 张新杰 县旅游局局长 郭 义 资源科科长 孙 伟 县卫计委主任 赵国荣 县发改局局长 宋喜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冯 杰 县水务局局长 鄂旭杰 县公安局局长 梁忠原 工业园区办主任 杨 帆 古莲镇镇长 李满意 北极镇镇长 李自强 兴安镇镇长 刘忠华 图强镇镇长 于 桥 阿木尔镇镇长 技术支撑单位: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环境分院 漠河县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2016〕号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 结合漠河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2016〕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 四、主要任务 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划分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禁养区总面积为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为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漠河县人民政府已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行文申请废止原供水水源地本次不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方案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 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全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316.90平方公里234.16平方公里168.21平方公里188.94平方公里80.45平方公里60.35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平方公里135.17平方公里42.95平方公里 (四)城镇居民区。 结合《)》将政府所在地镇划为禁养区,规划禁养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六、环境监管 (一)在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环保、畜牧、住建、规划国土、卫计、水务、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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