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之三)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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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之三)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课件

第五节 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适用范围: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的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3、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方法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委托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人的授权。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非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 2、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 3、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即向法院递交转委托代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六、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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