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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   (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   (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4.因船舶主辅机、锚设备缺陷等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作业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二)增加或减少拖轮配备数量   1.增加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须征得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   2.装有侧推器且能正常使用的船舶,可适当减少拖轮的配备。   (三)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配备服从安全主管机关的安排。   三、各区段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还应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太仓   1.D≥11米进出江船舶,或250米≤L<270米进江船舶,或及250≤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2.L≥270米的载货进江船舶,或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2艘拖轮伴航。   (二)常熟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2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120米≤L<145米且D<9.7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进出常熟港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或L<70米且D≥6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05米的船舶,或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伴航:   (1)10.2米≤D<10.8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苏通大桥桥区到码头伴航。   (2)10.8米≤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1#浮到码头伴航。   (3)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浮到码头伴航,另加1艘拖轮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三)南通   1.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1)上段(新开闸至通钢5号):125米≤L<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L<85米船舶靠离泊需掉头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中段(南农闸至新开闸):205米≤L<250米的船舶靠离泊需要掉头时配备3艘拖轮。   (3)下段(南农闸以下):205米≤L<230米且10.5≤D<10.8米的船舶,洪水期(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配备3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   2.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8米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   (4)10.5米≤D≤10.8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5)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6)(6)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码头或船厂或锚地至苏通大桥伴航。   (四)张家港   1.抛起锚掉头:   L≥175米或D≥9.7米下行需掉头进入九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   (1)L≥175米,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大新或永钢专用航道,或出永钢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45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南水道、大新专用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3.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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