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演示文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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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演示文稿课件

六、办理程序、法律时限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委托——鉴定——结论——送达 六、办理程序、法律时限 法律办理期限 60日;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七、鉴定收费标准、依据 鉴定费:280元/次,疑难病例300元/次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6]156号 八、法律救济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法律救济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晋级原则 工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晋级原则 因病或非因工: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生活自理障碍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三项;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一项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方才有效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对原有伤残及并发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对再次发生工伤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对工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省25条意见的第22条)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脾切除对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 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 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 劳动能力鉴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关键词: 范围、条件、材料、时限、诉权 一、定义 伤残 是指人体遭受的损伤比较严重,虽经治疗、休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肌体功能尚有轻度残疾或部分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 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一、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定义 停工留薪期 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 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 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 (二)因病(包括先天性残疾病情加重)、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五)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确定;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或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鉴定标准 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国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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