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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3)第32 号 致: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 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22 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 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3 年5 月13 日(星期一)上午9: 00 在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 687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 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孙俊成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量为 33,851,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2419% 。其中现场参 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3,3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 数为 6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551,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1.2419%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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