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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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章程》; 2.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 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7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 B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全部为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859,507,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4609%。无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 全部为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856,981,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6.2656%。无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 网络投票情况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1 名,为A 股股东,代表股份 2,525,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953%。无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 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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