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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2012年注会《税法》第六章 关税法 各知识点 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一、关税基本原理   一、关税的概念:关税的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只对有形的货物征收,对无形的不征关税。   2.一般情况关境=国境,但有时二者是不一致的。   二、关税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进口税(最主要的关税形式)、出口税、过境税   2.按征税目的划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计征方式划分:从量税、从价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税。   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的一种关税。价格上涨,采用低税率;价格下跌采用较高税率。(目的保持国内商品价格稳定)   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知识点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是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知识点三、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2.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A.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B.复合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3.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知识点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l)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知识点五、原产地规定   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知识点六、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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