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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_图文
2000年,赵某大学毕业后被某厂招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5 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原合同到期后,又续签2年,合同期限自 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1日。2007年9月5日,赵某在上班时突发急病,住进了医院。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厂通知尚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赵某原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某厂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某厂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裁决予以撤销。某厂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被告一直住院治疗。 问题:某厂能否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某厂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何时?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某,女,27岁,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7月1日进入重庆某开发公司设计部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月收入5000元。2012年4月9日张某开始休产假,7月15日产假期满。一周后,张某仍未回单位上班,公司经电话了解得知,其在产假期间不慎摔伤,还需继续接受治疗,病假手续待上班时再补交。10月15日,张某病假医疗期满,公司再次通知其上班,张某表示身体还在治疗恢复中,不能回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10月19日,公司以“张某缺勤3天”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用EMS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张某。10月27日,张某将就医证明等相关资料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表示她自己仍在医疗期,并提出如下要求: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2、支付2.5个月经济补偿。 问题:公司能否以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需要向张某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彭某是某公司市场营销部业务员。在其经手办理的几笔业务中,有一部分货款一直未能收回。2007年6月,某公司通知彭某:从即日起,停发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直至货款收回之日。为了能够早日收回货款,彭某想方设法,但直到2007年10月,仍然有部分货款未能收回。由于工资被停发,造成生活困难,彭某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并从即日起正常发放工资,遭到某公司拒绝,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公司停发彭某的工资奖金是否合理?为什么? 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2012年12月,甲入职某金银首饰城,工作岗位为营业员,主要负责某名牌首饰的销售工作。入职时,甲与金银首饰城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甲又在金银首饰城制定的《有关金银首饰销售交接流程及防止金银首饰丢失、损坏之规定》上签字,根据该规定,如果由于员工违反该规定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赔偿零售价的10%”等责任。另外,单位又对甲进行了一定的防盗培训,并让甲在相关培训课程上签字确认。2014年5月3日17时34分,甲在工作期间,由于严重疏忽,在展示商品后未及时收起商品,导致一件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首饰被盗,后经报案,该案一直在侦查中。 2014年12月4日起金银首饰城要求甲支付单位的全额损失。甲则拒绝赔偿。2015年1月,金银首饰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支付规定的销售金额10%既5000元的损失。为此企业还出示了签有甲名字的《有关金银首饰出售交接流程及防止金银首饰丢失、损坏之规定》、防盗培训确认书、案发当时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问题: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07年5月,宋某到某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具有多年销售经验,并向该公司出示了某大学的毕业证书。某公司将其招聘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000 元/月。宋某担任销售经理后,某公司根据其工作表现,对其学历和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向某大学核实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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