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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变更审计和评估基准日是否构成对重组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变更审计和评估基准日 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公司”)接受潍坊亚星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亚星化学重 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亚星化学重大资产重组变更审计和评估基准日 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说明如下: 2015 年 10 月 17 日,上市公司公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5 年 11 月12 日,上市公司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核意见函修订并公告了 《潍坊亚星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预案(修订稿)》”),《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均以2015 年9 月30 日作为基准日披露了此次拟购买的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新湖阳光”)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模拟财务数据和预 估值。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由于新湖阳光尚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共占用新湖阳光资金约144,555.11 万元。新湖阳光关联方承诺在上市公司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董事会召开前,归还全部占用的资金。基于新湖阳 光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考虑,为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新湖阳光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在《预案(修订稿)》中披露了新湖阳光模 拟合并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新湖阳光总资产为84,402.26 万元、净资产为14,863.91 万元;2015 年1~9 月营业收入为22,824.77 万元。 2015年10月底,新湖阳光关联方归还了上述占用的资金。新湖阳光收到上述 资金后,归还了其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贷款。上述交易完成后, 为更客观体现标的资产的财务结构和经营状况等事宜,《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中将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15年10月31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 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同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 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 确。 国金证券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监管问答》的审核要 求,对此次变更审计评估基准日事项与上述审核要求进行了逐一核对: 一、交易对象 《监管问答》中明确:“(一)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 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二)上市公司在公 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 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预案》及《预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购买资产的 交易对象为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交易对象为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华信恒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光耀利民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草案》中对上述交易对象未做调整,未增加交易对象。 二、交易标的 《监管问答》中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 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拟增加或减少的 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 例均不超过20% ;(二)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预案》及《预案(修订稿)》中披露的交易标的为新湖阳光100%股权。 《草案》中未增加或减少交易标的,不涉及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交易标的 仍为新湖阳光100%股权。 三、配套募集资金 《监管问答》中明确:“关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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