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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__GB500282006(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 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 2006 年 7 月 12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 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 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 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 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 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邮政编码:300074)。 1 总 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 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 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 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 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 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 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 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 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 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1307 更新时间:2007-3-2 21:28:34 2 术 语 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 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 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 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 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 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 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 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 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 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 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 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 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 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 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 10 %~15%; 3 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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