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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基坑工程
1.表B.11.1施工方案
★ 基坑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审核、审批设置要求: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质[2009]87号附件一)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 13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建质【2009】87号第八条)3、相关技术用表可参照《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版)——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
★ 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要求: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3、相关技术用表可参照《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版)—— GDAQ4314、GDAQ2314-1。
★ 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设置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受到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改变等影响较大,需改变原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2.表B.11.2基坑支护
★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采取支护措施
钢板桩支护 参考图例B.11.2-1
设置要求:
1、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按(JGJ120-2012)中表3.3.2的适用条件选用放坡、悬臂式排桩支护结构等。
2、在基础沟槽开挖过程中,随时观察支护的变化情况,若有明显的倾覆或隆起状态,立即在倾覆或隆起的部位增加对称支撑。
★ 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土质边坡坡率允许值 表B.11.2-1
自然放坡 参考图例B.11.2-2
设置要求:
1、严格按设计及施工方案内容,对不同土质,按不同放坡率进行放坡。
2、下列边坡不应采用坡率法(GB50330-2002第12.1.2条)
①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有不利影响的边坡;
②地下水发育的边坡;
③稳定性差的边坡
3、放坡坡率允许值,见表表B.11.2——1。(GB50330-2002表12.2.1)
★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连续墙支护
连续墙、锚索支护 参考图例B.11.2-3
排桩-锚索支护实物图 参考图例B.11.2-4
钢支撑 参考图例B.11.2-5-1
混凝土支撑 参考图例B.11.2-5-2
表B.11.2-2
设置要求:
1、支护结构形式严格按设计及施工方案内容进行施工;
2、支护结构类型及适用范围,见表B.11.2——2。(JGJ120-2012表3.3.2)
★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土方反压
土方反压 参考图例B.11.2-6-1
增加支撑实物图 参考图例B.11.2-6-2
设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GB 50497-2009第8.0.1条)
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GB 50497-2009第8.0.2条)
3、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GB 50497-2009第8.0.3条)
①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②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③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④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⑤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可参考表B.11.2——3。(GB 50497-2009表8.0.4)
3.表B.11.3降排水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表B.11.2-4
设置要求:
1、基坑降水可采用管井、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等方法,并宜按表7.3.1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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