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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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A 座17 层 Tel :86-731 Fax :86-7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发行人”、“天桥起重”、“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0 年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并上市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首发管 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现出具《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 限公司2010 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第 HUNAN QIYUAN LAWFIRM 5-1-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12 号》” )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 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招股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4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表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5、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 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 否合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审计师、评估师、发行人 股东、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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