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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文錙音樂廳申請使用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卅日擬定
九十五年九月卅日修訂
文錙音樂廳隸屬文錙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有音樂廳之申請使用案,均由本中心負責處理之。
音樂廳之使用以校內單位或個人所主辦之專業性演出之音樂會及一般性使用之音樂性質教學、學生(社團)活動及相關學系成果發表為主。不得有營利之行為,如有必要,得邀校外單位贊助、協辦或合辦,必須在申請書上詳細載明,不得任意增加參與單位。
專業性演出之音樂會,須由申請主辦之單位或個人,備妥活動企劃書並填妥申請表,循行政程序經由一級單位核轉本中心,經審查後,呈請校長核定准予使用。
一般性使用之教學課程,依照管理要則須於學期前辦理。其他用途之申請,須在活動前二個月,備妥企劃書及填妥申請表,經由各主管之一級單位核轉至本中心審查後准予使用。
地方公立各級學校申請借用,請由校長出具公文,填妥申請表及企畫書送至本中心以專案方式審核。
各項演出活動之申請,如有必要,得由本中心邀專業教師參與,提供審查意見。
專業性演出得使用全部器材,但須在演出活動企劃書中,載明專業器材操控人員之經費預算,以外包方式辦理,以期獲得最好效果並維護器材功能之完整。
一般性使用,僅提供音樂廳管理人員得以操作之器材,使用者不得要求需專業人員操作之器材。
奉准使用音樂廳之活動,不得任意更改用途或活動名稱,如須接待外賓及長官,得使用音樂廳所屬之貴賓室。相關場所及設備器材,均不需支付使用費。但使用器材之錄音、錄影等相關耗材,需由主辦者自行負責。
使用音樂廳及貴賓室,須在核准範圍內使用設備及器材,本中心不提供任何服務人員。
本廳設備及器材含專業鋼琴、教學用鋼琴及音響系統工程、數位錄音系統工程、視訊系統工程之器材,活動結束後由本廳管理人員會同使用者清點使用設備及器材,如有損壞,須由主辦或主管單位負責賠償。經賠償責任確定後,其賠償以原品價格、修復、整治或經校長核定之金額為準,不得有所異議。
十一、本廳申請使用時間為八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三種,不得連續。教學課程及各項活動舉行時間以核定為準,不得要求額外使用。
十二、本廳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經校長核定後,得通知申請使用者更改時間或停止使用,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
十三、演出單位配合事項:
入場:本廳入場人數不得超過二五二座席,如因節目內容及性質有必要限制入場者,需在申請時載明,經審查後施行。
文宣:海報、節目單、入場券由申請單位設計印製並負擔經費,打樣印製前,其內容、形式、規格,須經本廳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入場券背面需加印入場規則,數量以三百張為限,並於演出兩週前送達本廳驗章。如需張貼海報、宣傳單等,應在本廳指定地點為之。
場地維護:因本廳人員有限,請申請單位安排前廳接待人員二至四員,協助觀眾入席;觀眾席安排二至四員以維持秩序,使觀眾享受高品質的欣賞環境;舞台演出需配置工作人員二至四員。以上各人員均需配戴本廳核發之識別證以供識別。
為尊重表演者之著作權,請事先告知節目進行中可否攝影,以免干擾演出。請於彩排及演出結束後拍照,並提供活動照片作為本廳資料或成果存檔。
使用本廳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場地之佈置事先應徵得本廳同意,使用後應恢復原狀。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廳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台、布幕、昇降機等各項設備,如需外接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或於觀眾席內接電,應先經本廳同意。
非經本廳及使用單位同意不得作現場錄影、攝影、錄音及實況轉播。
申請使用單位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並遵守各場所有關之規定。
申請使用單位於本廳出售任何物品或舉行義賣時,須經本廳同意。
十四、申請使用單位須於演出前七日,派相關人員就演出需求與本廳協調,並提供含舞台、燈光、音效設計圖之詳細節目流程。
十五、凡欲申請演出者,可上網下載相關資料或親自到本廳索取申請表。
十六、申請手續:須於使用日前二個月,準備以下資料,經一級單位核轉至文錙藝術中心審核。
十七、(一)申請表〈二〉企劃書〈三〉切結書〈四〉文錙音樂廳設備器材使用申請表〈五〉演出單位工作人員核備表
上列資料應詳實填寫,資料不詳者,恕不受理。企劃書須詳載活動主旨、演出內容、相關預算、節目預定表、入場對象、主要表演人員、協辦及贊助單位簡介、預定成果等,如節目中有校外演出團體參與,需附團體簡介及相關證照。
十八、附件:
〈附件一〉舞台、燈光及音響工作注意事項
〈附件二〉入場規則
〈附件三〉文錙音樂廳舞台及座位圖表
十九、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本廳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舞台工作注意事項:
舞台地板嚴禁釘釘子、黏貼透明膠、雙面膠及泡棉膠帶,違者依規定賠償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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