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经济法第3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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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经济法第3讲

——公民个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亦即公民个人依法对其私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共有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不是公有 共有:主体多元;共有组织不是所有权主体,其成员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联合,共同协商行使。 公有:主体单一;组织是所有权主体,任何个人不享有所有权;独立的所有权,独立行使权利。 * *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据共有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 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即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的全部;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 共同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对于全部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特征: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共有财产的收益,共同享有,不按份额;共有财产的处分,经全体人的同意;在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进行让与或者设定负担。 * *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 共有权取得时,是否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2.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费用承担)方面。 3.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方面(2/3;全体)。 4. 财产分割(协议;实物;变价)(优先购买权)。 5. 对外关系(连带债权债务)。 思考: 甲、乙系某村村民,为解决住房问题,二人共同出资在该村盖一平房,分东西两间,出资比例1:1,房屋登记为甲、乙共有。房子建成后双方约定东间归甲使用,西间归乙使用。后乙在没有通知甲的情况下,把西间转让给丙,丙入住西间。甲乙发生矛盾,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丙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要求丙让出西间。 * * (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限制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种类物与特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不动产与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 * 种类物与特定物 种类物 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特定物 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不动产与动产 ? 不动产 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所有权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主体的二元性 动产 指不动产以外的物。自交付起,发生效力。 * * (四)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表现形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不作为) * * 1. 占有 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事实上的控制,也就是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的管领或控制。 发现猎物者和射杀猎物者对猎物的占有 * * 2.使用 所有权人对物的运用,从而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可以是非所有权人的使用 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 * * 3. 收益 基于占有、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效益 人工孳息与法定孳息 收益应归于所有权人 或非所有权人的使用人 * * 4. 处分 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置财产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核心 事实处分(消费) 法律处分(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销售、封存、丢弃等权利) *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与所有权人的分离 保管、运输 租赁房屋 土地使用制度 所有人与经营者 * * 四、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32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确认所有权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 赔偿损害 返还不当得利 * * 1. 确认所有权 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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