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审批的有关程序及内容-吉林商务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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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审批的有关程序及内容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 审批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生猪定点屠宰的审批主体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程序 1、对已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案,并换发统一编号、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并销毁。 申报的材料:一是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二是企业名单。 2、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申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核验收,对合格的将相关资料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案,并换发统一编号、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并销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日期不超过9月30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等10个材料。 3、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合格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乡镇临时许可备案管理 (一)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条例》第二条“在边远和交通不变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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