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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河环境保护的跨国协调和管理.DOC
萊茵河環境保護的跨國協調和管理 黃真理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n Rhine 科技導報Science Technology Review2000 No.5 P.54-56,64 1999年10月,筆者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代表團赴德國、荷蘭,考察萊茵河的環境保護工作。通過10天的考察,瞭解到萊茵河經歷了“先污染、後治理”的過程,治理的代價是很大的。作為跨國河流,如果沒有流域內相關國家的步調一致和相互配合,要治理萊茵河污染、恢復萊茵河生態系統,讓大馬哈魚回到萊茵河是完全不可能的。聯想到長江,這一流經18個省的世界第三大河流,污染還在加劇;沿江的省市都把污水排到長江裏、把垃圾堆放在長江邊;經常會聽到下游省抱怨上游省,殊不知上游省的人也在抱怨更上游的人;源頭的人無人可抱怨,卻在國家禁止天然林採伐時,抱怨下游省不拿錢補償他們,似乎他們是在為下游而不是為自己保護環境,凡此種種,更使筆者感到,萊茵河有關國家跨國協調的經驗,對我們實在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借鑒價值。 一、萊茵河環保工作的跨國管理和協調 萊茵(Rhine)河的名字,來源於拉丁文Rhenus,意為“羅馬的河神”。萊茵河發源於阿爾卑斯山的冰川,全長1 320km,是歐洲第三大河(繼Wolga河和Donau河之後),流經瑞士、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奧地利、列支敦士登、義大利等9個國家,在荷蘭匯入北海(North Sea),流域面積為18.5萬km2,其中德國約10萬km2,荷蘭約2.5萬km2。流域人口約5 400萬人。德國和荷蘭是萊茵河幹流流經的兩個主要國家。早在19世紀,就開始沿萊茵河大力發展航運、修建碼頭,之後又修建鐵路和公路,使萊茵河地區成為交通樞紐。交通便利帶動了工業發展,重工業和化學工業成為萊茵河地區的兩個主要產業。從Basle到Rotterdam(鹿特丹),萊茵河沿岸逐步發展成為歐洲的經濟軸(帶)。德國的很多重要城市如法蘭克福、波恩、科隆、杜塞爾多夫等都位於萊茵河畔。 筆者很早曾聽過一首歌《萊茵河畔》,記得歌詞中說“萊茵河畔,是多麼迷人……”。據德國人介紹,萊茵河的水質在50年代初時還十分好,人們可以在河裏游泳。但從50年代末起,大馬哈魚開始死亡;60年代以後,水質更加惡化。1971年夏天,在德國的Main河支流匯入萊茵河的河口到Cologne這段大約200km長的河段,魚類完全消失,Koblenz市附近的水中溶解氧幾乎為零。另一方面,德國的水質污染又直接影響到下游的荷蘭,使荷蘭人身受其害。這也是荷蘭最早召集有關國家共同討論萊茵河的水質保護、尋求共同對策的原因。1950年7月11日,瑞士、法國、盧森堡、聯邦德國和荷蘭在巴塞爾成立了“萊茵河防治污染國際委員會”(ICPR)。據介紹,這個委員會最初只是一個國際論壇,只有建議權,以後逐漸發展成為ICPR各國部長自願參加的國際協調組織。1963年在瑞士首都伯爾尼(Bern)簽署有關萊茵河國際委員會的框架性協定(伯爾尼公約)。1976年歐共體(EEC)加入,成為簽約方。同年,簽署了萊茵河防治化學污染公約和防治氯化物公約(1991年補充了附加條款)。1987年部長級會議批准實施2000年“萊茵河行動計畫”(簡稱RAP)。1998年在鹿特丹批准了“防洪行動計畫”。1999年4月在伯爾尼簽署了新的萊茵河公約。 根據1999年簽署的萊茵河公約,現在,ICPR這個跨國組織的目標是尋求萊茵河流域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萊茵河作為飲用水水源,並起到清潔泥沙、防洪、生態保護以及改善北海水質等作用。涉及的範圍包括萊茵河、與萊茵河相關的地下水、與萊茵河相關的水生和陸生生態系統等。基本原則是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優先、污染者付費和補償、可持續發展、新技術的應用和發展、污染不轉移等。ICPR的主要任務有4項:一是根據預定的目標準備國際間的對策計畫和組織萊茵河生態系統研究,對每個對策或對策計畫提出建議,協調各簽約方的預警計畫,評估各簽約方的行動效果等;二是根據規定作出決策;三是每年向各簽約方提出年度報告;四是向公眾通報萊茵河的情況和治理成果。現有包括歐共體在內的成員國6個,最高決策機構為成員國部長參加的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決定重大問題,各國分工實施,費用各自承擔。主席由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3年。委員會下設立一個常設機構——秘書處(設在德國Koblenz市),負責日常工作。ICPR還成立有由政府間組織(如河流委員會、航運委員會等)和非政府間組織(如自然保護和環境保護組織、飲用水公司、化學企業、食品企業等)組成的觀察員機構,監督各國工作計畫的實施。在委員會下還設立了許多協調組作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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