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不正常关系产生原因探析.docVIP

法官和律师不正常关系产生原因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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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不正常关系产生原因探析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当是确切明了的,即共同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从不同的角度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与统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官依法独立裁判,律师依法自由辩护与代理;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与认同。这便是法官与律师应有的正常关系。然而,法官与律师为经济利益、为获得案源、为赢得诉讼而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或利用法官与律师的特殊关系谋取各自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法官受贿案中多有律师参与其中,或有律师因此获罪。个别律师成了“诉讼掮客”,审判权成了个别法官谋取私利的工具。法治原则遭到破坏。现实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变得不正常,并不象我们所希望的那样确切明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早在2004年3月19日,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再次召开会议部署落实《规定》,全国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也把规范二者关系做为主要内容,这都充分表明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重要和迫切。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是“逼良为娼”。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一、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人的社会关系中就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战友关系、领导关系、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这种关系网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法官、律师、当事人也无法避免地成为这些关系网的网结而存在于网中。现实中,在当事人遇到官司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受诉法院有没有自己的熟人、有没有关系;其次是在选择律师时要考虑律师在法院有没有熟人,与法官的关系怎样;最后才关心律师的业务水平。形成了“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不正常现象。在诉讼中,在“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等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如果法官、律师利用社会关系网影响司法公正,便形成了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 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尤其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以及群体性案件中,法官只能暂且把“独立审判”放在一旁而挖空心思地找理由按政府的意志去裁判。如果某位政府官员或其亲友是案件当事人,案外因素对法官裁判的影响更加明显。笔者曾为一起轻伤案件被告人辩护。案件受害人是一位基层政府官员,因故意伤害受到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被告人认罪并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拿出五万元向受害人赔偿,以表达其悔罪态度,且被告年迈的父母代被告向受害人鞠躬致歉。但是遭到这位受害人冷眼拒绝。因为这位官员不差钱,而且上边有人。于是被告得到了二年半的有期徒刑。连法官自己都认为量刑过重,但是只能无奈地说:“没办法,政府领导有话。” 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三、法律规定过宽的裁判标准,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前述案例,刑法规定轻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按本案情节,判被告一年有期徒刑,甚至适用缓刑,并无不当。而判二年半有期徒刑也未突破法定刑的规定。如果本案损害后果是重伤,则是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判四年不算畸轻,判六年不算畸重。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却给被告人带来不公平的牢狱之灾。多一年还是少一年,这要看谁与法官的关系“硬”。在获得和利用这种所谓的“硬”关系中,必然伴随着律师或者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正常的利益关系。 法官应当有适当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建立在法官精深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之上。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则使自由裁量权成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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