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71-1996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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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9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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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05-23 颁布
  •   |  1996-12-01 实施

GB 16371-1996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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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慢性丙烯酞胺 中毒 诊 断标 准及 处理 原则 GB 16370一1996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chronicacrylamidepoisoning 职业性慢性丙烯酞胺中毒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因密切接触丙烯酞胺所致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疾 病。 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丙烯酞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丙烯酞胺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引用标准 GB4865职业性慢性抓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接触丙姗酞胺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及神经一肌电图改变或小脑功能障碍的 症状、体征,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观察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 接触丙烯酞胺的局部皮肤出现多汗、湿冷、脱皮、红斑。 b. 出现肢端麻木、刺痛、下肢乏力、嗜睡等症状。 c. 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神经源性损害。 4.2 轻度中毒 具有观察对象前两项中任何一项,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肢体远端音叉展动觉或痛觉、触觉障碍,同时伴跟健反射减弱。 b.双侧跟腔反射消失。 c. 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4.3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 四肢展动觉或痛、触觉障碍水平达肘、膝以上,同时伴健反射消失。 b.感觉性共济失调。 c 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4.4 重度中毒 国家技术监任局1996一05一23批准 1996-12一01实施 GB 16370一1996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氏 明显嗜睡及小脑功能障碍。 阮 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 5 治疗原则 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 劳动能力鉴定 6.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丙烯酞胺作业,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一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 6.2 轻度中毒 患病期间暂时调离丙烯酞胺作业,经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并定期复查。 6.3 中度及重度中毒 应调离丙烯酞胺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7.1丙烯酞胺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包括内科及神经科检查。 7.2 从事丙烯酞胺作业的工人,应每年接受体检一次,检查项目除与就业前体检相同外,有条件时应作 神经一肌电图检查。 8 职业禁忌证 几 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 b . 糖尿病; C 过敏性皮肤病及其他严重皮肤病。 CB 16370一 1996 附 录 A 神经一肌电图检查方法 及其神经源性损害的判断墓准 (补充件) 参见GB4865附录Aa 附 录 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或使用丙烯酞胺单体作业的人员,如生产聚丙烯酞胺,N,N一亚甲基双丙烯 酞胺、N-经甲基丙烯酞胺等。 82经皮肤接触是职业性丙烯酞胺中毒的主要途径.因此,对丙烯酞胺的密切接触主要是指皮肤污染 的程度,其次是车间空气浓度。 B3轻、中度丙烯酞胺中毒以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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