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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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法学研究

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 于 飞    内容提要: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 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 出了 “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 “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 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 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 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 益。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侵权法优先价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义学标准遇到了理论与 实践上的障碍,应从法政策视角弥补法教义学解释力之不足。 关键词:侵权法 权利 利益 法教义学 法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 〕 是否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这是侵权法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1 问题 上德国模式与法国模式的根本区别。法国模式对权利与利益不加以区分,以过错责任概括保护二 者。德国模式则区分权利与利益,对权利采原则上给予保护的态度,德国民法典第 条第 款 823 1 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其提供全面的保护;对利益则采取例外保护的态度,仅在违反 “保护性法规” 〔 〕 (第 条第 款)或 “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第 条)的条件下,才提供保护。 2 823 2 826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 “侵权法上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加害行为研究”(项目号:09YJC820116)的阶段性 成果。本文受德国洪堡基金会 “德国总理奖学金”( )项目资助。 Bundeskanzler-Stiendium p 〔 〕 与本文主旨相关的,仅系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或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故本文采用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 1 表述方式。相同的表述及理由,参见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中外法学》2009年 第 期。 5 〔 〕 拉伦茨、卡纳里斯对德国侵权法三个小概括条款保护程度上的差异有如下评价:第 条第 款是一种 “全面保 2 823 1 护”,第 条第 款因依赖于具体立法而为一种 “随机”保护,第 条系针对特定有伤风化行为的 “点状”保 823 2 826 护。 / , : , , , V l.LarenzCanaris LehrbuchdesSchuldrechtsBand BesondererTeilHalbband2 13.Aufl. Verl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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