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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国家法功能调试价值探析——基于非正式制度视域.pdf

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134期) ·23·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国家法功能调试价值探析术 ——基于非正式制度视域 盛辉 顾文斌 【摘要】在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正式规范不可替代的作 用,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它对于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的文化心理、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都具 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依然具有传承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持社 会秩序、规范个体行为等重要价值。在以法治为标志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表 现出与法治理念的价值断裂、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价值递减和民族社会发展中的个体价值认同弱化等 问题。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努力实现国家法体系的功能和习惯法价值的协调适应、加快 习惯法在法治进程中的价值适应性、发挥社会转型中习惯法的独特价值、以群众的广泛积极参与增 强习惯法的法律实效,使习惯法逐渐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少数民族习惯法;治理现代化;协调共生 【作者】盛辉,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河南洛阳, 471023;顾文兵,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河西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甘肃张 掖.734000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7)02—0023—008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中,国家制定法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步入到新的全面规范 阶段,作为顶层设计的国家制定法是建构社会体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国家制定法与少数 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导向上的冲突使国家制定法在适用中,尤其是在民族地区的适用中就会不可避免 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困难。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应在和谐共生 的冲突协调原则上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并稳步实现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一、非正式制度视域中的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 制度体系的生成和演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极为重要的成果之一,在人类社会从传统向现代 的重大转型中,制度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群体及社会成员的影响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 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完整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主要组成部分,与正式 制度相比, “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为了降低生产和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长期自发形成的约束自己 行为的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行为规则,又被称为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等”[1]。非正式制 度是人们在处理生产实践、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对思维模式和行为规则的沉淀而形成的,具有极 为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文化心理基础的规范体系。从本质上来说,习惯法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不同 t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的调适及现代性价值取向研究” (14BFX009)。 万方数据 ·24· 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134期) 民族和区域的非正式制度因时代差异、交往领域和范围的大小而存在差异,一旦形成就在族际流传 中发挥持续的影响力,成为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中代代相传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从而构成 民族文化中的重要基础。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特定社会生产方式中的地方性知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意识形态、价值观、文化传统、道德信 仰、社会意识形式都属于矗立于生产关系系统之上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因为“人们的想象、思维、 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 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2 M。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处理社会关系 和社会交往等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是本地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集中体现形式,各少数民族习 惯法都伴随着本民族的历史演变而逐渐成为潜在的社会规则系统,是不同地域、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生成的极具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的地方性知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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