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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
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 全面总结一下,新公司法提供的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 四大类救济: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 1.横向转: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股东可以通过横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通俗的说:惹不起,躲的起,不干了。 2.纵向退: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七十五条(股权的回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纵向向公司退股必须在如下3种情形,不是任意退股。(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强制散: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机制之一,只不过,是大家一起退。 并且注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理解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这是情况之一,不是所有,公司出现僵局时,例如:重大事项总是不能达成股权2/3以上的绝对多数支持的情形,也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4.直接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直接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面总结过:害公司,派生诉;害股东,直接诉。 三大类诉讼:1.害公司,派生诉;2.害股东,直接诉;3.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以上三类诉讼,股东均可援用维护自身权益。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1普通合伙企业:首先企业先还,然后所有的合伙人都跟上连带; 2特殊普通合伙:平时同上面的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企业先还,然后执行人跟上连带,非执行合伙人没有责任了,因为他们仅以出资额承担责任,也就是企业的财产。 3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先还,然后所有普通合伙人跟上连带,有限合伙人没有责任,因为他们仅以出资额承担责任,也就是企业的财产。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前者,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 后者,紧密,稳定的企业; ? 前者,可以口头协议; 后者,必须书面协议; ? 前者,可以工商登记; 后者,必须; ? 前者,合伙人并行连带,即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后者,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 前者,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直接以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 后者,有独立诉讼地位; ? 前者,财产可以随时分割; 后者,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内禁止分割; ? 前者是民事主体; 后者是商事主体;后者更强调脱离合伙人的相对独立性; 同时两者都是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一下,公司法发起人的限制有三: ? ??? 第一,发起人在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资本认购中,所持的股份要占到不低于总股份的35%; ?? ?第二,发起人持股为记名股份; ??? 第三,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这三条限制主要是防止发起人非法集资,圈钱外逃的不法目的,三条限制,条条起作用。 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行使权利的情形: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此处有提供担保的要求。 2.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股东会的某些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包含前述6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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