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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及对策
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及对策本文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概念上的定位,探讨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要性与重要性,最后提出了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对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民、农民本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新农村建设;作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33-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村庄上,落实到农民生活的空间上。因此,发展好农村中经济合作组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位 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群体的竞争力,按照“自愿、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 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一是承包农户自己经营,家庭收入有限;二是承包农户将土地转让给村庄里其他人经营;三是承包户进城打工,土地由缺乏劳动能力的留守人员经营。这三种经营方式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小农经营,规模经济低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土地制度的创新改革就顺势而为地提上了日程。学者温铁军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基本体制性矛盾的双重制约下,只有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城镇化改变三农问题面临的外部条件与加强小农村社经济内部化制度建设并重,才可能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实现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1]因此,他倡导在农村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 学者费孝通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他主张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发展乡土工业,从而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收益真正留在农村,留给农民,并认为合作社是中国与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相竞争的一条可能的出路,“我们的制度根本上是要使经济生活融合于整个生活之中,使我们能以生活程度的伸缩力和资本主义的牟利主义相竞争。(2)237具体来讲,它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1.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及风险。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思认为,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存在着交易成本。而有效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发挥经济规模效应,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弱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2.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地位。现实中,农民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由于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往往是高价的农业生产资料接受者和低价的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是农业剪刀差的直接受害者。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可以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不对等地位,维护农民权益。 3.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增加农民纯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农业合作组织使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之中,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新机制,这是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一次创新。 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分析。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仍处于探索徘徊的阶段。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1)加强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现阶段地位依然薄弱,这需要国家强有力的介入干预。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改革,为农村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府要发挥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贷款渠道,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2)完善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里的土地流转不包括农户间自发的、小块承包地的代租代耕,而是指土地向适度规模化经营集中,经营权向业主、种田大户以及一些农业产业化的公司流转。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下,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方式,允许农民或社区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同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 (3)培育新型农民。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做好技术推广、定向培训等工作,重视提高务农劳动力的素质和劳动技能,培养一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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