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内蒙古金隆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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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股东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13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 20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22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十五、本期债券的代理与资金监管 26 十六、担保 26 十七、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十八、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7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金隆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内蒙古金隆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与北京安杰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 规则》等法律法规、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 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 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及资 信状况、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 化、发行人的税务和环境保护、募集资金的运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募集说明书法律 风险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 查的事项而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 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 字和印章真实、有效。如因发行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陈述,导致本所遭受处罚或第三方 索赔,发行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 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发表评 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发改委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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