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业集团有限公司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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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6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9 五、结论意见 18 通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Commerce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6 层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 傳真: 8610 网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通商”或“本所”或“我们”)接受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深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 票据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 《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指引》(“ 《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 册文件表格体系》(“《表格体系》”)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中介服务规则》(“ 《中介服务规则》”)等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通商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通商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通商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或统计资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 作出判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 用评级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 上报;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基于上述,通商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场监管局”)核发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深圳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 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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