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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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陆家嘴世纪大道210 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 层(200120) 15/F,21st Century Tower, 210 Century Ave,Shanghai 200120,P.R.China Tel :86 21- 6168 2688 Fax: 86 21- 6168 2699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东土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尹燕德律师、吴海燕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 有关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 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管理办法》及交易商 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 - 2 - 上海市陆家嘴世纪大道210 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 层(200120) 15/F,21st Century Tower, 210 Century Ave,Shanghai 200120,P.R.China Tel :86 21- 6168 2688 Fax: 86 21- 6168 2699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引述。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交易商协会,并作为本期发行的公开披露文件之一,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审核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期发行相关申报文件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确认申报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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