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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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凌立健康”或“股 份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凌立健康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立健 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文件 下发了《关于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下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需要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 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列之定义外,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本所及本所律 师之声明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原 《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部分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凌立健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凌立健康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转公司。 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表述之方便,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 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逐条 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组织学术活动。请公司说明该等活动是否需要符合集会、安全等方 面审批、合规性要求。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 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①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如下: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公司的工商档案、国家相关主管部 获取公司组织学术活动的相关资料和取得国 1 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业务开 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展资料 2 询问相关主体,核查公司组织学术活动情况 访谈记录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董事、 3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组织学 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 术活动合法合规情况的声明 ②分析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 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 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公司在公共场所开展的活动,均基于旅游目的, 不涉及特定意见、意愿的表达,不属于集会性质,故无须依据该法向主管机关提 出许可申请。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 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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