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国际学人短期多房间职务宿舍借住申请表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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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學人短期多房間職務宿舍借住申請表 申請人姓 名 到職日期 借 住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 號 申請日期 單 位 職 稱 總積點數 戶籍 住址 (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應聘資料、入境證明或專簽核准正本) 聯絡 電話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以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職業 本人確認無下列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情形之一(本校宿舍配借及管理要點第4點): 一、配偶及扶養親屬均未隨同居住。 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距離本校20公里範圍內有自有房屋。 三、本人或配偶已獲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 四、配偶為軍公教人員,已借用政府機關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 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審查意見 一、依「國立成功大學國際學人短期多房間職務宿舍配借及管理細則」 第 點規定辦理配借。 二、分配宿舍地址:台南市東寧路93巷     號   樓 三、奉准後依規定辦理簽約進住,並補提宿舍配借及管理委員會確認。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資產管理組主管 總務長 學院院長 人事室 校 長 (本申請表資產管理組存查,並影印1份申請人收執) ※備註:奉准簽約進住後,須依規扣繳併入薪資內之房租津貼數額。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學人短期多房間職務宿舍配借及管理細則 103年04月09日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加強自海外來校任教教師之服務,特提供短期多房間職務宿舍,依本校宿舍配借及管理要點第十七點訂定本細則。 二、本宿舍供有眷旅外回國一年內延聘來校任教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具有博士學位之講師至多借住三學年(六個學期)之宿舍。但有特殊需要,且尚有空餘宿舍可供配借,經簽請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二年,並提宿舍配借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報告。 前項經延長二年期滿後,為禮遇特殊領域優秀人才,經由相關系所、學院主管推薦,教務長會簽意見,並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三年,並提委員會報告,其數量不超過總戶數十分之一為限。 三、凡符合本細則第二點之條件者,應填具申請表,檢附戶籍、應聘資料及入境證明(或依本細則第八點簽准之核定簽),經由系(所)主管及院長分別簽註意見後,送交總務處資產管理組登記候配,由總務處視宿舍空出之實際情形,依規定審查分配後,簽請校長核定,並提委員會報告。 四、宿舍借用人申請案經核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總務處資產管理組辦理簽訂宿舍借用契約等手續,並至財務處出納組繳交水電、瓦斯、設備、清潔維護等費用保證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後,領取鑰匙,除特殊原因外,應於十五日內遷入,逾期以棄權論。 宿舍借用人進住後,應逕洽該宿舍區自治管理委員會辦理自治管理費繳交事宜。 五、宿舍借用人離職、借住期滿者,應於兩個月內,結清宿舍水、電及瓦斯等費用後,向總務處資產管理組辦理歸還宿舍手續,保證金於手續辦妥後,無息退還,惟如有尚未繳納水電、瓦斯、設備清潔維護等費用時,則由總務處就該保證金內如數扣繳後,餘數退還。 六、逾期而未遷離者,按月扣繳違約金,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但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准延長借用者,每月則酌收延期使用費壹萬元整,並按月由出納組從借用人之月薪內扣除。 七、來校講學或研究之旅外有眷學人,包含客座教授、研究講座、特案研究員及特案副研究員等,當本宿舍尚有空餘供配借時,得依本細則規定簽請借用,每月繳納使用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借用期間以聘期為限,逾期未遷離者依本細則第六點規定辦理。 八、本宿舍至少須保留總戶數五分之一,供旅外學人申請。 凡未符合本細則第二點條件之本校新聘編制內專任教師,因特殊情況,且學術研究優異,經相關系所、學院主管推薦,教務長會簽意見,奉校長核准者,得比照旅外學人,依本細則規定,申請配借前項尚有空餘之宿舍。 九、本細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務 (最高) 年資 (最高) 眷口 (最高) 兼職 (最高) 教 師 □教授   40 □副教授  32 □助理教授 30 □講師   24 □助教  16 □1.在本校服務一年以一1點計,不足一年者以一年。 □2.在其他公立機關學校服務一年,以半點計,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 □3.職工最近三年考積每考一次甲等,加計1點,最高為3點。 共 點 □配偶□女子 人 □父母 人 每口1點,最多算至5點。 共 點 □1.凡曾專(兼)任或現任本校院、處、室等一級單位主管,或系、所、科等主管,每兼一年加2點。 □2.凡曾專(兼)任或現任本校二級單位主管,或校、院、處秘書等,每兼一年加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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