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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欧洲研究年第期第页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设立自由原则刘轶内容提要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设立自由原则源于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流动自由这一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对共同体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的各种限制对于成员国法中符合公共秩序例外或者共同利益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设立自由原则是最低限度协调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对于不符合上述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该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欧洲法院在诉讼中应遵循严格的推理规则依次对审理对象的性质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认定

本文发表于《欧洲研究》2008 年第 3 期(第 73-86 页)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设立自由原则∗ 刘 轶∗∗ 内容提要: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设立自由原则源于《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流动自由这一基本 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对共同体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的各种限制, 对于成员国法中符合公共秩序例外或者共同利益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设立自由原则是最低限度协调、 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对于不符合上述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该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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