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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

解除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解除 解除买卖合同起诉状 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 篇一:买卖合同解除权 篇一: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 论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 摘 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约、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 权利,它的存在对于合同关系的完善和市场交易十分重要。但对于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予以合理限制,以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 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增加交易成本、 浪费社会资源。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应作更详进 的规定。 关键词:限制;滥用解除权;合同 合同是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载体,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从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到转让乃至解除,无不“放权”于当事 人,其初衷显然是为了给予交易双方更大的自由。但司法实践中往 往有人无视合同订立的来之不易,动辄主张解除合同,甚至已经履 行接近尾声的合同关系也不惜以解除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这 对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社会资源都是十分不利的。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合同解除权概述 (一)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 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 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 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张合 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 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 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 权。 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 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 第69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 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 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 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 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合 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 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在某种条件下, 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为事先约定解除权。这种做法一方面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种纠纷的及时解 决。协议解除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一个事后的新合同(以解除原合 同为内容)取代原合同,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反对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意义 1.约定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起源于近代民 法。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封建社会所存在的那种身 份关系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征的契约 关系,也即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可以说,合同自由原则 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解除权领域自 不例外。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相应的,法律也必然 应该赋予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自由,使当事人能够以解除权来 预防违约及作为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救济手段。 2.合同解除权的存在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市场经济纷繁复杂, 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在纠纷发生之后,追究违约责任固然是一种解 决方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出现严重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的情形下,仅仅追究违约责任往往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这时, 当事人常常希望提前将合同关系消灭,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刻 意维持一个没有存在价值的合同关系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合同已无存在必要时,法律应允许人们尽快将资源从这个合同关系中 抽出以便投入到新的领域。解除权的存在恰恰给了当事人一个机 会,人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关系的存续抑或消灭。 二、合同解除权滥用的限制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体现在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 灭,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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