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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纠纷 转让合同 探矿权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篇一: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成因(2) 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成因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30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云南是矿产资源大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3.04%。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86种,61种固体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排在全国前十位。近年来省内外大量资本涌入到了开发云南矿产资源的行列中来,形成了云南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支撑点。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及相关矿产资源的案件逐年增加,全省各级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均不同程度有所上升,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涉及到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纠纷;采矿权承包纠纷;合作经营、合伙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合伙纠纷、侵权纠纷等。此类案件共同的特点是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政策性较强,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完善,很多方面还欠缺具体明确的规定。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一定困惑,有的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各地法院审理中认定的标准和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裁判结果各异。从案件的标的来看均比较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一旦处置不慎,将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此类案件已经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中的疑难、复杂、热点案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法律的规定与当前整个矿业市场经营的现状有相当大的反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目前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适用的两部法律法规,上述法规均规定除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同时规定了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但从起诉到法院的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目前采取承包方式是整个矿业市场经营中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量都是采取承包方式。因此,从目前法院掌握和了解的情况来看,整个矿业市场的经营方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比较大的冲突。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上看,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国家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对于符合转让条件的当事人转让还需要经过批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转让不符合国家的要求,达不到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普遍存在当事人恶意逃避审批的情况。 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成因(2)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30 2、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不属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重心。从政府主管部门来讲,对于矿山的承包、合伙、转让等都视为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愿意管理,也不知道如何管理。同时,从实践中看,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存在两种后果,一种是导致私挖乱采,造成安全隐患。而另一种情况是通过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吸收了外地的大量资金,对整个矿山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矿山的生产能力和安全指标,有的转让直接就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地政府对此是持鼓励态度。因此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问题没有管理意识。 3、目前规模较大的矿山和大多数有色金属的探矿权、采矿权证的办理都集中在省国土资源厅,而日常的管理又在当地国土部门。从我们与当地有关部门座谈的情(转载于:www.xiElw.coM 写论文 网: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况来看,当地国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几乎不涉及这方面。同时,未经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证在实践中有 一定的隐蔽性,很多当事人会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方式(如股权转让、合作开发等)进行,当地国土部门也很难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而省国土资源厅面对的是全省的矿山企业,绝大多数矿山企业都位于深山之中,省国土资源厅更没有力量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全面的监管。 4、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也集中在省国土资源厅,而且,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耗时较长,对路途较远的当事人来说较为不便。同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家要收取相关的税、费,很多当事人也在逃避此项费用而不愿意申请办理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手续。 5、对矿产企业的管理机关众多,各管一块,沟通协调交流机制不够。对矿产企业进行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发改委、国土资源管理、林业、环保、煤炭、安监等部门,有的企业虽然没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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