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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法条(共7篇)
承揽合同法条(共7篇) 法条 承揽 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合同法全文 篇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摘自华律网 篇二: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08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 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 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判令申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 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盖律师刚才也给我们介绍了发生损害区分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的不同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又是承揽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 盖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就我本人办案经验来看,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按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是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是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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