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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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

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 承揽 合同 加工 起诉状 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 承揽吊装合同起诉状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原审某某人民法院(20 ) 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而本案原告虽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所提供的证据却是被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还款协议。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两者是什么关系?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证据未经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为何就认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诉人的下属,南京分公司无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就可以认定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能变更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内容吗?对此上诉人不得不 怀疑原审法院存在未审先判之嫌。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以裁定形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属无根无据。由此原(来自:WWw.XieL 写 论 文 网: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审法院所作裁定在运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 其三、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二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还款协议;三则上诉人确与被上诉人无其他任何约定和经济往来,实属毫无法律关系可言。如果法院非得将上诉人确定为本案被告,那么,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据此,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鉴此,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年月 日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3年1月1日,海安县建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规格为Φ3.2m×14m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312万元。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MB32140水泥磨的订货要求》中约定:磨机的净长度按14.25m加工,筒体外形总长为148.3dm;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MBY-900;磨机产量为45-48t/h。 2003年3月8日,水泥公司至机械厂处,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加工制造、组装发运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再行订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球磨机研磨体最大装载量为135吨,衬板材质中一仓为铬钼合金、二仓为中碳多元合金、三仓为铬合金;双方对加工制造进度、标的物部件的联接组装发运等事项同时进行了约定,并表明该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水泥公司亦给付280.8万元。2006年1月,机械厂以水泥公司尚欠其报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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