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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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林坤燦; 各教育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 更新及推動; 各教育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 更新推動; 二、法定意涵: 2013年7月12日修正公布台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 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 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 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 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 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 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 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 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條:「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 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 ; 四、各教育階段IEP議題:; 議題三:檢核個別化教育計畫,符合法定五要項內涵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1、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第 22 條:「各類身心障礙 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 、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 學習等。 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 評估報 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 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 ; 2、特教法第 46 條*2:「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 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3第9條:「學校(園)及機構 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親職教育與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 或團體之服務。」 ;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一)特殊教育:依學生教育需求評估報告,給於所需之教育方案。 (二)相關服務: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法定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1、特教法第33條*4:「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      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2、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需求,提供法定考試服務*5。 (三)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關鍵性介入及有效支持策略。 ––––––––––––––––––––––––––––––––––––––––––––––––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 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1、特殊教育法第19條*6條文:「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 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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