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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
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
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
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 .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 .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
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
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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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 士 学 位
第七条 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
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
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 .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
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
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
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
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
办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
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 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 .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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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
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
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3 .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
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
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4 .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
职业素养,学位论文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 .硕士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
参照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与外审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
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部(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位办
备案。
2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按一定
比例抽取外审,具体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
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
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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