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唐雄英.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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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唐雄英

● 赵 俊 唐雄英 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以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借款期届满,借款 人无力偿还借款,同时面临破产倒闭,即将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如通过传统诉讼方式将借款 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债权清收,案件将久拖不决,对银行利益 保护不利。本案的发生,恰逢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才三个月,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实现 担保物权非讼途径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不多。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中国法院网得到的相关判例不到十起。当 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案标准、案件把握情况等又颇有争论。本案能否按实 现担保物权方式立案,法院会如何裁决案件,成为本案的关注点。在经办律师与银行沟通后, 银行同意律师观点,尝试实现担保物权这一非讼途径,最后得到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决,有利 地保护了银行利益。 一、案例简介 借款人于2013 年1 月21 日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外币银行信贷融资函》,银行根据信贷 融资函向借款人发放了短期贷款人民币1 亿元,最后还款期限为2013 年3 月27 日。同日, 银行与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签订了《机器设备抵押协议》(以下简称抵押 协议),约定由担保方用自有的机器设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 罚息、违约金等。之后,银行与担保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人 与担保方系关联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 2013 年3 月27 日,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借款人又因经营不善,面临着破 产清算的可能。银行委托我所律师以最快速度对该笔借款予以清收。 二、诉讼策略 律师在接收案件时,银行向律师提出希望以最快速度取得判决书,并将抵押资产拍卖的 诉求,但同时银行存在以下顾虑: 1.如果按以往传统诉讼程序,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取得终审判决的时间太长。 2.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届时,破产程序启动,法院会中止借款案 件审理,借款案件审理进度一定会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3.抵押物随使用而价值贬损。若审理时间太长,抵押物价值在拍卖时肯定会受到影响。 因此,如何尽快地取得胜诉判决,成为本案中银行及律师团队的工作重点。律师向银行 提出,建议以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来催收债权。这样,律师无须将 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破产程序对本案的影响。同时,案件实行特别程序,一裁终审制, 不会出现上诉拖延案件审理的情况发生。 但是取得以实现担保物权胜诉裁决的条件是,担保人对担保债务金额没有异议。若双方 对担保债务金额有异议,法院可以驳回银行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银行重新以诉 讼方式进行。 我们担心担保方会提出借款人没有确定欠付金额,故对担保债务金额有异议,从而要求 银行以诉讼方式进行。如此一来,本欲以实现担保物权方式加速案件审理,最后反会欲速则 不达,银行实现担保物权方式不成,还需以诉讼方式进行。 碰巧的是,在案件准备过程中,借款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借款人成立了破产清算小组, 要求银行对债权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样一来,我们最担心的债务金额确定问题 得以解决。 最后银行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实现担保物权方式进行债权清收。 确定了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物的策略,迎面而来的就是实践难题了。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在其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 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当我们于2013 年3 月底向抵押物所在地法院提起实现抵押物申请 时,因标的额为亿元,远远超过该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该法院受理标的不超过300 万元), 同时,新法刚实施不久,该法院无相关案例可循,让立案庭法官无法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我们早已考虑到立案可能会碰到的难处,为说服法官,证明我方申请的合法、合理性, 我们团队在立案之前就做了大量相关法律研究,找出了全国各地已裁决的类似案例,同时检 索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台审理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文件,大量的案例研究和司法文 件为本案申请的获准奠定了审判实践基础。 同时,在此期间,借款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 持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借款人清算组作为破产重整管理人,已向法院确认银行的债权申 报金额。这一事实证明了借款人对债务金额没有异议,更有利于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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