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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广州市设立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
全部以现汇出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2年内投入完毕。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
第七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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