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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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

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 管制合作安排 為規範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活動,2000 年 1 月 7 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香港特區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雙 方”)在香港共同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 合作的備忘錄》。 由於內地經濟及港口迅速發展,目前已有部分香港特區船運 路線選擇經停內地港口再轉往其他國家。因此,為進一步規範香 港特區經停內地向國外轉移危險廢物的活動和內地經停香港特 區向國外轉移危險廢物的活動,也為防止國外借道香港特區向內 地轉移危險廢物,需在原《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 合作的備忘錄》中增加有關補充規定。此外,香港特區環境保護 署在2004 年曾經過內部改組,因此亦需就香港特區發出和接收 內地與香港特區間危險廢物轉移通知書的聯絡人作出修改。 鑒於以上原因,特對原《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 制合作的備忘錄》進行修改,並更名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 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以下簡稱《合作安排》),修改後內 容如下: 一、雙方同意對內地與香港特區間危險廢物轉移實行預先通 1 知和預先同意程式: 1 、內地或香港特區向對方輸出危險廢物之前,須由輸出方 聯絡點的聯絡人,向輸入方聯絡點的聯絡人發出內地與香港特區 間危險廢物轉移通知書,只有得到輸入方聯絡點的聯絡人書面答 復同意後,輸出方才可批准輸出危險廢物。上述規定也適用於需 經停對方口岸後輸出國外的危險廢物。 2 、內地發出和接收內地與香港特區間危險廢物轉移通知書 的聯絡點聯絡人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廢物管理 處處長。 香港特區發出和接收內地與香港特區間危險廢物轉移通知 書的聯絡點聯絡人是香港特區環境保護署廢物進出口管制課高 級環境保護主任。 3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間危險廢物轉移通知書樣式,使用 《巴塞爾公約》的《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 4 、本《合作安排》中的危險廢物轉移的範圍包括: (1)內地產生的危險廢物向香港特區輸出和香港特區產生 的危險廢物向內地輸出; (2 )內地產生的危險廢物經停香港特區向國外輸出和香港 特區產生的危險廢物經停內地港口向國外輸出。其中香港特區產 2 生的危險廢物經停內地港口向國外輸出的,只能採用通運方式經 停內地港口,危險廢物不得轉船和落地。 5 、本《合作安排》中的危險廢物包括: (1)《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列應加控制的廢物類別; (2 )《巴塞爾公約》附件二所列需加特別考慮的廢物類別; (3 )《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名錄A 所列具有危險特性的廢 物; (4 )根據內地法律、法規確定或視為的危險廢物; (5 )根據香港特區法律、法規確定或視為的危險廢物。 6 、對已經批准的香港特區經停內地港口轉移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轉移申請人應在每次運輸 15 天前經香港特區聯絡點的 聯絡人向內地聯絡點的聯絡人書面通報當次運輸的詳細資訊。通 報內容中應包括但不限於:危險廢物的名稱(包括HS 編碼)、 數量,經停口岸名稱,當地海關名稱,船號、艙單、船運公司名 稱,到達和離開時間等相關資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應在收到書 面通報後將有關資訊通知內地海關。經停內地港口的危險廢物運 輸應遵守內地海關的有關規定,並在其監管下妥善轉移危險廢 物。 7 、內地經停香港特區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3 人應按照香港特區聯絡點的聯絡人發出的同意函的相關要求準 備並提交相關材料,妥善轉移危險廢物。若已經批准經停香港特 區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活動未能按照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順利完 成,而滯留香港特區,危險廢物轉移申請人需儘快以書面通知香 港特區環境保護署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不 反對再次輸入該批危險廢物,有關費用由危險廢物轉移申請人承 擔。 二、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內的《巴塞爾公約》中國聯絡點同 意及時將《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發送的有關材料的影本,通過外 交部及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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