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第九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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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会议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于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多式联运单据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家的管理权限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业务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大致需要经过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空箱发货、提取及运送→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办理货物保险→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办理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交付→货物事故处理等环节。 国际多式联运形式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方向国际多式联运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 国际多式联运形式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陆桥运输是指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形式 3.海空联运   海空联运又称空桥运输。在运输组织方式上,空桥运输与陆桥运输有所不同,陆桥运输在整个货运过程中使用的是同一个集装箱,不用换装,空桥运输的货物通常要在航空港换入空集装箱。 海空联运方式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到80年代得以较大的发展。采用这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比全程海运少,运输费用比全程空运便宜。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将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定义为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根据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规定,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是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它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讲,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 1.责任期间   根据《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其主要责任有:   (1)托运人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装箱、计数的,应对箱内货物不是由于商品自身包装和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污损和灭失负责。   (2)托运人委托装箱时,未按托运人要求,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等货损负责。   (3)在责任期间因责任事故,致使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应负责。   (4)对货物延迟交付应负责。 2.责任基础 责任基础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目前,各种单一方式货运公约对承运人原则的规定大致有两种:过失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 (1)过失责任制。 (2)严格责任制。 3.责任形式   目前,较多采用的责任制形式有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和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1)统一责任制。 (2)网状责任制。 (3)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4.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一般是指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对货物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等造成货方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规定。 5.免责   相关国内法、国际公约对承运人免责的事项都做了规定,可以查阅,此处不再赘述。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要在国内外建立集装箱场站 2.开辟国际多式联运线路,建立国内外联运网点 3.与相关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之间有长期合作的协议 4.制定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5.拥有雄厚的资金 6.具备自己的运价表 7.具备从事式多联运业务的资质 1.西伯利亚大陆桥   西伯利亚大陆桥(Sibe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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