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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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概要1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2008级行政法二班 张莹 20080640231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其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致使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该缺陷,并立足我国复议工作的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几点具体思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 管辖体制 复议范围 复议程序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the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per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correctly,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stabili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because of its procedure existence some flaws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did not play its due role, aiming at the defects, and based on our review of the practice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a few specific train of though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jurisdiction reconsideration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上,行政复议被认为是一种层级监督的方式,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的体现,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弱化了它的救济作用。随着实践的展开,这种制度设计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的独立性缺乏,使得行政复议所追求的层级监督功能流于形式;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复议所不可或缺的公正性得不到程序上的体现和保障。 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现实问题 行政复议体制设置不合理 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行政复议结果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国外类似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如美国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及其行政法官)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都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不受行政干预;也正是由于这种比较超脱的独立品格,才能保证其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确立了重要的地位。我国行政复议体制存在以下问题: 复议机构不独立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需要完全听命于所属行政机关及其首长,而且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决定权,只能将其处理建议送交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进行定夺。在行政复议机关与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存在诸多利害关系的背景之下,让一个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去审理复议案件又怎能体现纠纷解决的底线公正?更重要的是,我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除了处理复议案件之外,往往还承担着诸如规范性文件审查、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法制研究、文件起草等多项职能。在职能过多而编制又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无法集中精力专事复议案件的审理。加之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行政经验普遍匮乏,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社会效果就不难想象了。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面,我国奉行“上一级复议”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由于无法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履行职责的复议机构难以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也难以信服在这样的审查机制下做出的复议结论。行政复议本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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