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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名称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确定清算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2)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或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人负责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人职责 4、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劳动债权 税款 普通债务 返还合伙 人的出资 5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 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某些合伙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单独决定并执行此类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又称善意取得人,是指不知 道或不能知道自己取得的财产是无权让与人所让与并且是有偿取得的人。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以出资额为限。 连带责任,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权各自独立,不得相互抵销。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为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人身信任关系建立的,其权利不是单一的财产权。 五、入伙、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地位、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使合伙人的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原因,可以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与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件。 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 2.退伙的效果和结算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即丧失了合伙人资格,应进行退伙结算: 声明退伙 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退伙。 声明退伙有两种情况: ①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的协议退伙。 ②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通知退伙。 注意:必须在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并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声明退伙的情形 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的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并非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法定退伙的情形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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