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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民法部分) (一)--(六) 前言 我国1986年颁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法是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 民法被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 认真学习、掌握民法的知识和规定,不仅有助于依法办事,也有助于恰当地解决许多现实生活问题。 目 录 本课程讲解主要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1.定义: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 *广义民法: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等。 *狭义民法:《民法通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1-5) (1) 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 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 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 自主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形式和相对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威胁当事人; 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到善意无欺、讲求信用。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定义: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按照年龄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 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 可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民事活动必须由相关的代理人代理(即他们的监护人) 小知识 1.监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父母所在的单位、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 2.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宣布失踪后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宣布失踪; 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宣布死亡。 其法律后果是宣布失踪或宣布死亡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宣布死亡人的配偶可以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 上海某小学,班主任为学生挂雨衣方便,在教室后方的墙上订了一排钉子,一天下课后学生相互推搡,一名学生的眼睛被钉子扎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其孩子的全部损失。 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前往往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监护权已经从学生的家长转移到学校为由,由学校承担责任。 教育部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要以学校是否负有管理责任为界限,不适用监护权的转移。 法院最后认为钉子的位置太矮,学校没有尽管理的注意义务,打逗是小学生的天性,小学生是无民事能力人,教师疏于管理,是造成学生伤害的主要原因,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定学校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和精神损失。 案例 小知识 大学实行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因父母不承担学生的学习费用而将父母告上法庭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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