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诚信经营守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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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诚信经营守则

富邦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100.03.11董事會通過制定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 ,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 ,以建 立良好商業運作模式與風險控管機制 ,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特制訂本守則,以資 遵循。 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子公司、 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 他具有實質控制能 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第二條(禁止 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員工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稱實質控制者 ),於從事業 務行為之過程中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 不正當利 益,或做出其 他違反誠信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以下稱不誠信 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 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 以及任何公、民營企 業或機構及其董事 (理事 )、監察 人 (監事)、經理人、受僱 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 第三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 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金錢、餽贈、佣 金、 職位 、服 務、優待 、回扣 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 時, 不在此限。 第四條(法 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 守公司法、證 券交易 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 金法、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 購 法、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 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 ,以作為 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承諾 與執行 ) 本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承諾積極落實誠信經營,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 行 。 第 六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 來交易 對象之合法性及 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 ,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 交易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 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1 第七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董事、 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 業務時,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 不當利 益,包括回扣、佣 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 、代理商、承包商 、供應商、 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 不正當利益 。但 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 金)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 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 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九條(禁止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 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 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條(禁止 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本公司及董事、 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 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 不誠信行為 ,並隨時檢討 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為健全本公司誠信經營 ,由稽核處將誠信經營遵循情形納入查核,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第十二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 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 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公司內部 規範。 第十三條(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 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與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 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 ,對董事會所列議 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 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不得加入表 決,且表決時應予迴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 ,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 身、配偶 、父母、子女或任何 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第十四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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